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发〔2006〕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功能,促进城区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地域上已经进入城区,但户籍、土地权属、行政管理体制、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仍然保留农村体制的聚居村落。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市人民政府推动、区人民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 (三)统一规划、成片改造、整体开发、综合配套; (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限期完成; (五)依法、公开、公正、透明; (六)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和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四条 改造目标通过5至10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全市城中村改造任务,实现城中村乡村型居民点向城市社区转变;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农村居民生活方式向城市居民生活方式转变。切实改善原有村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建设融合于城市,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可持续发展新型文明社区。实现“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环境”的目标。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其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各城中村改造实施前由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规划局审查备案。 第七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合理配套修建垃圾转运站、公厕、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合理规划停车场,公共绿地,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中小学、托幼、社区医疗服务、安全、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必要的村民就业场所。同时,建筑、环境景观设计要与城市环境景观协调。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做到“一村一方案”,编制规划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并经村民会议通过。报市规划局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附有该村所在区人民政府和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改造规划书面意见。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新建的住宅项目、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和应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道路、上下水、场地硬化、路灯照明等应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改造范围内新项目开工手续和竣工项目的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村集体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权为国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建设需使用土地时,应参照征用集体土地标准予以补偿。 原村集体成员未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纳入城市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当年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中村改造需占用耕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依法缴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前提下,该土地指标列入市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村集体兴办的二、三产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按现状用途确认给城中村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或现村集体经济组织。该类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收取,扣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以及成本性支出等相关费用后,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养老保障。 第十三条 村集体兴办的学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依法确认给该公益性或事业性单位。 第十四条 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