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直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6〕18号) 各市管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2006年第11次(12届70次)研究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市直管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收机构和项目 衡阳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负责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但下列项目暂未纳入统一征缴范围,仍按原办法征缴。 (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大病互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统筹费,个人直接参保、续保所缴的医保费。 (二)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外资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应直接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断档补缴等。 (四)由财政会计核算中心在统发工资时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费。 (五)改制、破产企业按协议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的预缴社会保险费(含养老、医疗、工伤等费用)、退养生活费预留、退休养老金预留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