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6〕1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