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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责令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水泥企业停产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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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明政文〔2006〕72号
【发布日期】 2006-07-26
【实施日期】 2006-07-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责令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水泥企业停产治理的通知
明政文〔2006〕72号
 
 
三元、永安、大田、清流、沙县、尤溪、宁化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改善城镇环境空气质量和城镇居民的生活环境,2003年以来,市里加大了水泥业粉尘污染的整治力度,市政府分三批对全市水泥业粉尘污染实施限期治理。2003年11月,下达了第一批水泥业粉尘污染限期治理计划(明政文(2003)142号),要求列入第一批限期治理的水泥生产线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2004年8月,下达第二、三批水泥业粉尘污染限期治理计划(明政文(2004)88号),要求第二批、第三批分别于2005年3月30日和2005年12月30前完成粉尘治理任务。列入第一批限期治理计划的13水泥生产线条已在2004年6月底前全部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列入第二、三批限期治理计划的91 条水泥生产线中59条水泥生产线完成了治理任务,但目前仍有 32条未完成治理任务,其中第二批15条未完成治理任务(6条已动工,9条未动工),第三批17条未完成治理任务(7条已动工,1条停产,9条未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9条、《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48条的规定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第二和第三批水泥业粉尘污染限期治理计划的通知》(明政文(2004)88号)要求,决定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且未动工建设的19条水泥生产线(含1条停产),依法责令立即停产治理;对已动工建设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13条水泥生产线,限于2006年9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责令停产治理的19条水泥生产线(见附件1),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停产着手治理工作,在未完成治理任务前不得擅自重新开机生产。
  二、对限于2006年9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的13条水泥生产线(见附件2),有关县(区)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快治理进度,逾期仍未完成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另行下达停产治理决定。
  三、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停产治理和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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