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和专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列入市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用于资助本市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专利实施。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70%用于专利申请资助,30%用于专利实施资助。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申请专利费用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户籍的居民,或者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