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6〕24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法院各庭、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交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增强办理效果,促进联络工作的有效开展,市高级法院结合工作实践,修订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各法院、各部门认真学习,切实抓好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高级法院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2006年7月26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切实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来信、特邀监督员意见和其他函件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交办事项是指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市人大、市政协等机关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来信、特邀监督员意见和其他函件。 第三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建议、提案及来信等是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关心、支持、监督和促进,各级法院应予以高度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