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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6]94号
【发布日期】 2006-07-26
【实施日期】 2006-07-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  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精神,现将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尽快推进全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  中国地震局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成的检查组,2005年12月5日-7日在宁夏检查自治区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情况时,提出了八条建议(中震函(2005)375号),其中第五条明确提出“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普遍建设居民紧急避难场所”。
  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应对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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