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南宁的要求,认真落实“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增加就业岗位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扩大就业再就业。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逐步提高统筹城乡就业水平。通过努力争取在3年内,使我市逐步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统计评价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长效机制。 (二)2006年—2008年,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主要目标:全市每年新增就业岗位5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万人。 (三)大力发展经济,培植新的就业增长点。 ——抓住历史机遇,多渠道开拓就业领域。要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加快推进,中越共同构建“两廊一圈”经济走廊,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不断加强以及自治区重点建设北部湾经济区等机遇,围绕“两个千亿”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地处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和东盟经济圈结合部的区位优势,加强同各省、市以及东盟国家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合作,多渠道开拓就业领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围绕工业强市战略,多层次兴业创岗。以开展“百项工业项目大会战”为突破口,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环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通过改组改造传统产业和发展特色产业,建设区域性加工制造中心,不断壮大工业规模,形成产业集群优势和吸纳就业优势;各县、区要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对就业拉动力作用明显的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帮助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实现就地转移就业。 ——加快城镇化进程,增加就业机会。继续加大对城市的建设管理、投入和改造力度,扩大城市规模。在突出发展中心城市的同时,加大小城镇建设力度。各县、区要把城镇化作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途径,通过城镇的发展壮大,集聚产业和人口,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容量。围绕建设中国绿城、购物中心、美食天堂、区域性国际旅游目的地和集散地的目标,加快发展商贸物流业、会展业、旅游业、信息咨询业、金融保险业、社区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加快建设区域性商贸中心、物流中心、金融中心,以产业结构促就业结构的改善。采取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全面改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在推进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拓宽就业门路。 ——加强跨地区劳务协作,拓宽对外劳务输出渠道。按照构建就业、培训、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广东、福建和长江三角洲等地城市沟通合作,搭建与东盟各国开展人力资源协作的桥梁,开辟新的劳务输出基地;要着力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加大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在提高劳务输出规模的同时,推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向素质就业转变。 ——改进就业方式,拓展灵活就业空间。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充分利用再就业扶持政策,兴办灵活就业劳动组织和劳务派遣组织,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社区服务等,实现动态就业;广泛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引导更多的劳动者灵活就业。 二、落实和完善鼓励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强化再就业保障体系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歇业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及供销系统下岗职工,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原按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对1998年以来,停产半停产3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及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大集体企业中,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隐性下岗人员也要提供相应的优惠就业政策扶持。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拿出具体解决的方案。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额限额为限;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费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制定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经营。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