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中心)受理影响济南市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 第三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发现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有影响发展环境的问题,可以向市投诉中心投诉。 第四条 受理投诉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一)对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由市投诉中心受理、督办。 (二)对县(市)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由县(市)区投诉中心受理、督办。 (三)市政府各部门应明确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以便于及时处理投诉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