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绍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等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二)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三)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四)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三、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市领导小组及职责 (二)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四、应急预警机制 (一)预警级别 (二)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三)信息共享与发布 五、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变更 (三)应急响应终止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二)总结通报 (三)灾害鉴定 (四)灾害保险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二)通信与装备保障 (三)财政保障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二)交流与协作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二)其他说明 (三)解释部门 (四)实施日期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警报,提高防御自然灾害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绍兴市气象管理办法》、《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绍兴市责任区内(含行政区域,下同)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绍兴市责任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虽未与气象条件有直接关联,但其相关处置、救援行动需要气象保障; 3、突发公共事件虽未在绍兴市责任区内,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市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市提供气象协助保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属地负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二、等级标准 根据《浙江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浙政办发[2005]112号),气象灾害按照影响区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相关标准之一达到即为达到该等级的级别。 突发性气象灾害是指暴雨、大风(台风、雷雨大风、其他原因引起的大风)等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天气气候事件(见附件1)。 (一)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