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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漳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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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南政办发[2006]69号
【发布日期】 2006-07-26
【实施日期】 2006-07-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漳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漳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南漳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南漳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综合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综合招标投标活动坚持统一管理、市场运作、集中服务、依法监督的原则。招标投标各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开展交易活动;综合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南漳县综合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作,各职能部门及中介机构在“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办公,为综合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不便于进入“中心”统一运作的综合招标投标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综合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但必须接受县综合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县综合招投标办)的监督管理;县政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依法对综合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范围和标准,按照《南漳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第十条所列招标范围增列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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