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外专发(2006)72号)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办发(2006)5号)的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出国(境)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严格审批程序,杜绝“搭车”、“乘车”和变相出国旅游,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出国(境)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做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 根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 外专发(1993)314号) 文件规定,重申我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统由市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的范围:国家外国专家局专款资助的出国(境)培训;国家各部委、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列入市引进国外智力年度计划的出国(境)培训;各企事业单位执行技术改造合同内的出国(境)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