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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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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期货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11
【实施日期】 2006-07-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标准仓单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给货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凭证。

第二章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第四条 交易所应建立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通过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六条 会员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标准仓单业务应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
  第七条 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账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标准仓单账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账户。
  第八条 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章 标准仓单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指定交割仓库可根据标准仓单所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所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
  第十条 标准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货主名称(全称);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
  (三)储存场所;
  (四)仓储费;
  (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六)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七)标准仓单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权利凭证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标准仓单的生成和打印
 
  第十三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申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
  第十四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办理入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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