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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价服[2006]312号
【发布日期】 2006-07-27
【实施日期】 2006-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闽价服[2006]31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局)、纠风办,省医药行业协会、省药品联合招标办、省级医疗机构、省级医药公司:
  为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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