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等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佳木斯市城镇老龄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佳木斯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佳木斯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和《关于切实落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医司函(2005)1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业户口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在用工期内集中招用的农民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在30日内凭单位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劳动合同以及农民工的户口、身份证、近期免冠照片1 张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