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城市管理规范标准》的通知 莱政发〔2006〕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城市管理规范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莱芜市城市管理规范标准 一、总则 (一)为高效能管理城市,塑造清洁、优美、有序、文明的城市形象,实现建设精品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莱城规划区、钢城规划区,各镇可参照执行。 (三)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户外灯饰、户外广告、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小区、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二、建筑景观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根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进行城市设计,城市设计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体现文化景观和城市特色,各类建(构)筑物的建筑艺术、风格、色调和结构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市主要干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外墙应采用高档饰面材料(如干挂火烧板等)或高档涂料,提高建筑景观质量。10000平方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外观质量及环境设计应进行方案竞选,有关方案应在媒体上公示,征求市民意见。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代表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三)各类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外观清洁,无违章搭建,无残旧破损,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等现象,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整修。 (四)各类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包括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堵塞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工棚、板房、商亭、帐棚及废弃房屋、烟囱、水塔等应及时拆除。残墙断壁、陈旧房屋、危房等有碍观瞻的建(构)筑物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五)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墙面、屋顶、窗户、平台、阳台、外走廊上不得擅自搭建安装挂台、雨蓬、鸽棚、遮阳棚等。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阳台内堆放物品整洁有序,并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六)建筑物不得擅自开门开窗,确需破墙改造的,需提供相关设计部门出具的结构安全证明,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划要求实施。 (七)建筑物不得擅自封闭阳台,确需封闭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同一幢建筑物应保持整齐划一,并与建筑物本体相协调。 (八)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烟囱、信报箱、奶箱、柜员机等附属设施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位置进行安装,保持整洁完好、整齐划一,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墙立面。空调外机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安装设置应牢固安全且不得占用人行道;空调外机安装高度不低于地面2.4米,并按容貌管理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外罩予以遮挡;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陈旧破损或已废弃的附属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拆除,造成墙面锈蚀、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 (九)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主要道路两侧、商业区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底层的单位、商业网点应采用不锈钢、钛金边框的大幅透景安全玻璃门窗,防盗设施可采用内镶式不锈钢护栏或贴墙镂空钢质卷帘门窗;贴墙或内置式防盗设施的外形、材质、色调、尺寸应与建筑物本体和周边环境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饰、维修或更换。 (十)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临街单位和经营网点外墙不得设置遮阳、遮雨篷帐,已设置的应限期拆除。其他路段、区域经审批后设置的遮阳、遮雨篷帐,应保持整齐划一、整洁美观。篷帐离地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门前台阶外沿且从墙体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2米;不得使用落地支架;支架应每年油漆一次,蓬布应每六个月清洗一次;如有残缺破损,应及时拆除或更新。 (十一)主要道路两侧和城市中心区域的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文体设施、路景游园等城市重要节点,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高度2.2米以下,不得设置实体围墙。街道里弄、楼群甬道设置景门的,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十二)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观清洁,外墙面砖、涂料无脱落、褪色、污染,并定期清洗或粉刷。水泥、涂料类外墙应至少每三年粉刷一次,马赛克、面砖、石材类外墙应每年清洗一次,玻璃幕墙、金属板类外墙应每半年清洗一次;临街院墙、护栏、施工围墙、屋顶水箱及各类专用、公用、附属设施等应每半年粉刷、清洗或维修一次。外墙粉刷包括基色、勾勒线和附属设施的色调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粉刷面应色调均匀、搭配和谐、光洁平整、美观大方。 (十三)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及重点区域的住宅楼应采用坡屋顶的形式,对已有的多层(3层以上)平顶住宅楼应按与城市整体建筑风格相适应、与周围建筑相协调的要求实施“平改坡”。“平改坡”工程,应采用钢屋架,铺设彩钢瓦的方法进行屋面改造,同时采用浅色(乳白色或白色)的涂料粉刷外墙面并更换落水管。 (十四)建筑物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要的景观地区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已经设置的,按街景整治要求予以拆除。 (十五)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使用功能和性质。人防通风口、供电变电箱等构筑物应不改变其使用功能和性质。 (十六)市区主次干道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已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使用期满后不得延期使用,建设单位应立即拆除,清理并完好场地。 (十七)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玻璃无缺损,阳台、窗外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栅栏,确需安装的,其形式不得凸出墙外,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和居住区整体要求。 (十八)城市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小品的规划与设置地点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出现污损的,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粉饰、修饰。 (十九)书报亭应保持原有风貌,不得随意遮挡改变书报亭的结构及造型。书报亭户主应经营书报,不得擅自改变书报亭经营性质。 (二十)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各类庙宇及非法宗教场所。 (二十一)城市出入口周边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建筑整齐美观,并按规定退足红线、留足绿线。沿路无残墙断壁,无破旧建筑,无违章搭建的小排房、板房、铁屋和各类帐篷等建筑或设施。 (二十二)街巷内的各类建筑物整体景观基本完好、整洁,无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或棚厦;沿街建筑物要及时整修、维护,残墙断壁和各类破旧危房要及时拆除或整修。 (二十三)沿街建筑物、构筑物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业主不得出租用于经营活动。对不具备室内或店内经营条件的经营业户,工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三、公共设施 (一)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电、供气、环卫、道路消防栓等城市公共设施应设置规范,标识明显,整洁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挤占盲道及其他无障碍设施。设置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设备材料。各产权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维护与检查,按照规定定期油饰清洗粉刷,及时清除乱贴乱画,及时拆除废弃、破损设施,做到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无乱贴乱画。 (二)经批准设置的公交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公厕、供(配)电箱、有线电视控制箱和果皮箱、招贴栏、宣传栏(窗)等专用设施,应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公共汽车站30米以内的地方其他车辆禁止停靠,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并保洁。新建、改造城市主干道,有条件的应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三)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交通标线、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城市交通设施,市交警部门应规范设置,标线醒目、齐全、清晰、规范,无商业广告,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四)城市规划区内不再新批架空线路。未列入改造的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已建各种架空线缆由产权单位逐步进行改造,进入地下。废弃管线和杆木等设施要及时清理、拆除,并在作业后恢复现场整洁。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擅自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五)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景观照明应体现建筑本身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各单位有计划停水、停电、停热、停气时应提前24小时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通知用户;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造成停水、停电、停热、停气时,应尽快通知到用户,并尽快抢修。 (七)城市供排水、供热压力管道发生爆管事故等紧急情况时,主管部门应提前制定紧急预案并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完成抢修任务;排水自流管道发生污水泄露事故时,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48小时内完成抢修任务。 (八)城市供气管道发生爆炸事故后,供气公司(单位)应在接到通知30分钟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完成抢修任务;城市供电管线、设施发生故障后,应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完成抢修任务。 (九)各管线单位对自己设置在道路上的检查井要定期巡查,出现井盖丢失、毁坏、被盗等现象应在24小时内修复。各管线单位在城市主干道、中心广场、人群密集区设置检查井井盖的样式、材质、颜色、大小等应整齐统一。 (十)市区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居住人口3千人以上的住宅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