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06〕3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我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限期履行的比例一直较高。由于行政机关一般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行政首长对案件的审理以及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导致有些行政违法现象重复发生。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对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加强行政系统的层级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对行政机关确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纠正的坚决纠正,决不搞官官相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