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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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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20
【实施日期】 2006-03-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后,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各有关方面务必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6年4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请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广泛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通过中国人大网站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中国人大网网址:www.npc.gov.cn。

      三、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

      四、请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刊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6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0603202311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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