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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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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文字号】 新政〔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07-27
【实施日期】 2006-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为提高优势企业竞争力,构筑我市产业战略支撑,根据省、市有关精神,我市筛选15家重点工业企业和10家后备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并制订如下扶持意见:

一、实行挂牌保护
 
  1、市政府向重点保护工业企业(后附企业名单)颁发“新乐市重点保护工业企业”牌匾及证书。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除安全生产、消防、税收检查外,其他进企业检查须事先告知市政府有关领导,并在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向市政府作书面汇报。
  3、在市政府法制办设立举报中心,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受理并协调处理重点企业的有关投诉事项。对各企业投诉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检查等违规行为,特别是借执行公务和利用职务之便,到企业吃、拿、卡、要、报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相关部门和责任人。
  4、公安机关加强对重点企业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的专项治理,坚决打击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侵害企业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来新乐的外地客商要给予重点保护。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合同诈骗等妨害企业经营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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