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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安[2006]231号
【发布日期】 2006-07-28
【实施日期】 2006-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联系。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5]43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协助国家局对本省药品GMP检查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的药品GMP认证按国家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5]43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四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报送以下相关资料(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
  (一)《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表1),同时附申请书电子文档;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
  (四)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 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六)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
  (七)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以及企业周围环境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八)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调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激素类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
  (九)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十)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
  (十一)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十二)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三)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申请药品GMP认证,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向省局提出认证申请的,应同时报送一份申报资料给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市局可以就该申报资料和对申请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向省局提出意见。
  申请企业应当对其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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