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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日常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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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安〔2006〕230号
【发布日期】 2006-07-28
【实施日期】 2006-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日常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日常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联系。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日常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日常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制剂室从事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的行为和过程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 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省、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市局、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和制剂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局负责全省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及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或授权的监督检查事宜。根据需要,可直接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制剂室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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