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县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 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做好破产企业需安置人员及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建设统一、规范、完善、开放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积极推进素质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主要目标是:从现在起到2008年,每年城镇新增就业7000人以上,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2000人,困难群体再就业400人;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万人以上,开展再就业和创业培训10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继续控制在3.5%以内,确保全县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 (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坚持在发展过程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新的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努力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要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做大做强传统服务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结合推进区域经济发展进程,以城市社区为依托,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进一步完善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积极鼓励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尽快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办法,使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灵活就业的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继续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积极培育劳务经济,推进城乡劳动者跨区域就业和境外就业。鼓励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增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相对稳定性。 二、完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 (一)明确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对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新建或扩建市场,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