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2006年) (1998年9月8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5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按照行政村设置的,行使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其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五人或者七人的民主理财小组,其中群众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二以上。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七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任免,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简称成员大会)或者经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成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确定。具体选举办法和工作制度由徐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民主理财小组的负责人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推荐产生。 第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计划; (二)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以及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审查各项收支,否决不合理支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决定审查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并公布审查结果; (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六)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误工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