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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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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库[2006]25号
【发布日期】 2006-07-28
【实施日期】 2006-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同时结合《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附件2)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就具体操作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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