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