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8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7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