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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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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发布日期】 2006-07-28
【实施日期】 2006-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年)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8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7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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