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行政奖励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并且十分重要而严肃的行政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权限和奖励经费开支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提高行政奖励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正面激励和导向作用,确保行政奖励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行政奖励,加强行政奖励工作管理,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行政机关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的系统性综合奖励; (三)行政机关在本单位进行的年度奖励; 第三条 行政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奖励项目应合理设置; (二)评奖应及时、公开; (三)受奖对象应具有先进性; (四)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奖励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等次和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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