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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工作方案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28
【实施日期】 2006-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2006年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工作方案


 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监管,及时掌握全市物业管理动态基础数据,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5号令),现将2006年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均应于2006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到注册地区(县)建委申请资质年检。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情况表(一式两份,可通过北京市建委物业管理信息网www.bjtcwy.com/xqb下载);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所管项目所在区(县)建委出具的该企业2005年度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所列的13项违规行为的证明。
  三、年检结论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由注册区(县)建委在其《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结论栏中注明,并加盖印章;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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