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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建筑物防雷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06〕93号
【发布日期】 2006-07-28
【实施日期】 2006-07-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建筑物防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减轻或避免损失,杜绝因防雷设计、施工、验收不完全符合国家规范,导致雷击毁坏建筑物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我市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工程跟踪质量检测、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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