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经开区、高新区、北部新区管委会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以下统称“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市级审查、分级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的初审,并报市经济委员会核准。 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