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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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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06]55号
【发布日期】 2006-07-31
【实施日期】 2006-07-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对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已经参保的在京中央、部队及北京市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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