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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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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发布日期】 2006-07-31
【实施日期】 2006-07-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 《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7月1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杨军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用地市场化、审批程序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核、先购后补、阳光操作”,补贴资金从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补贴发放及登记等具体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统计、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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