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7月1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杨军 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用地市场化、审批程序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核、先购后补、阳光操作”,补贴资金从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补贴发放及登记等具体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统计、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