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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水利工程供水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  
【发文字号】 兴府发[2006]38号
【发布日期】 2006-07-31
【实施日期】 2006-07-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水利工程供水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 《兴国县水利工程供水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兴国县水利工程供水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水利工程供水经营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实现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赣市价费字[2004]23号、赣市财综字[2004]23号、赣市水利字[2004]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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