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关于核定征税的具体比例,暂授权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