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和《上海市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理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31
【实施日期】 2006-07-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和《上海市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爱卫会,市各有关委、办、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26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卫生局、市爱卫会编制了《上海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和《上海市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理预案》。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分布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和上海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市原来是血吸虫病流行比较严重的地区之一,经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经三十多年的努力,于1985年达到了血吸虫病传播阻断的标准。由于血吸虫病的传播环节多,流行因素复杂,受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大,上海部分地区依然残存钉螺,外来流动人员和外出疫区后回归人员中血吸虫病病人时有查出,本市血防工作依然面临着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或疫情蔓延的威胁。为了提高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的能力,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提高上海的国际知名度和形象,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本地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目的
  (1)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血吸虫病突发疫情,规范和指导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工作原则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血防办关于印发<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地区疫情回升评估与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为依据编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地区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判定标准与分级:
  2.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2.1.1在原流行区范围内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或有感染性钉螺分布;
  2.1.2在非血吸虫病流行区(县),发现有钉螺分布。
  2.2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后,连续1个月无当地新发血吸虫病病例,钉螺分布环境已经得到有效处理(通过药物或环境改造灭螺后,使钉螺平均密度控制在0.01只/0.1平方米以下)。
  3.应急响应
  3.1突发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3.2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
  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