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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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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日政发[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07-31
【实施日期】 2006-07-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0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规范贷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开发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建设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开发银行贷款的使用,以贷款主体偿债能力为依托,遵循“突出重点、统一监管、封闭运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日照市使用开发银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实行办公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关于开发银行贷款重大问题的汇报,研究确定与开发银行信用合作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落实与开发银行合作的有关协议。
  (三)审定管理与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有关制度规定,研究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名单和贷款规模,并报请市政府批准。
  (四)考核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果,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有关部门与开发银行办理金融合作方面的相关事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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