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工作的意见》(莒发(2005)7号)和县政府《关于印发莒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莒政发(2005)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觉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财政支持、多方筹资、自愿参加、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服务于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及基金筹集工作。领导小组在各乡镇卫生院设立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调度、审核、监督和拨付资金的管理。 (三)负责农村大病统筹审核、补偿工作。 (四)负责确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基本用药目录。 (五)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和医疗服务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七)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八)完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制订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应规章制度。 (二)负责医疗费用的初审与补偿,定期公布帐目,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 (三)负责解决门诊、住院及转诊过程中的问题。 (四)建立农民健康档案。 (五)定期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帐,汇报工作。<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