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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莱政发〔2006〕35号
【发布日期】 2006-07-31
【实施日期】 2006-07-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莱政发〔2006〕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莱芜市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精神,按照《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莱政发[2005]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为依据,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生态省的要求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以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为基本出发点,以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铁路和重要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已毁山体恢复治理工作为重点, 遵循“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和“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稳步推进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历史久远,计划经济时期,由于重开发、轻保护的思想影响,部分矿产资源被掠夺式开采,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对水泥、石材等各种建筑材料需求量大增,建材矿山数量迅速增多,点多、面广,遍及城乡各地,由此导致的植被、景观破坏、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露天开采和工程施工建设,遗留了大量的采石坑、凌空面、不稳定边坡和废石(土)堆,严重破坏了地质地貌景观,恶化了自然生态环境,尤其是在“三区两线”(城市规划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铁路、重要的公路沿线)范围内,矿山开发遗留的高陡边坡、废石(土)堆成为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隐患,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经调查,全市矿山采空面积约为3480公顷,严重塌陷区面积达700余公顷,矿山尾矿(砂)坝、固体废弃物等占地面积43.2公顷,城市周边及主要交通沿线两侧已毁山体有26处(附件1),山体损毁面积30多万平方米,恢复治理工作非常繁重。
  三、范围和重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范围包括“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已遭破坏山体和所有的生产矿山企业。
  具体为:莱城、钢城城区及周边;博莱高速、莱新高速、泰莱高速、济莱青高速,莱明路(S242)、博莱路(S803)、莱马路(S329)、泰莱路(S330)、09公路(S244)、仲临路(S327)以及辛大、磁莱铁路可视范围内的已毁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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