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进行了认真的梳理确认,并开展了分解执法职权和确定执法责任工作。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布本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 (一)清理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情况。 1行政执法主体:全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共65个(其中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2个),具体是: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