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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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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8-01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6〕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一日


关于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山西省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价格管理职能对扩大对外开放的促进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对外开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的关键时期。扩大开放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外开放的程度决定着我省的发展速度、质量和后劲,要通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和活力。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价格管理工作与对外开放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全省各级物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扩大对外开放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现实和长远意义,充分发挥价格管理职能,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自觉地把服务和促进对外开放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工作,努力创造更加宽松的价格环境,为对外开放服务、为引进外资重大项目服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以有利于对外开放为标准,进一步改进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要把有利于对外开放作为衡量价格工作的重要标准,制定每一项政策,采取每一项措施,开展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扩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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