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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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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办发〔2006〕122号
【发布日期】 2006-08-01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省属驻酒有关单位:
  《甘肃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06年5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现予转发。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具有行政许可职权的市直、省属驻酒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行使职权,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办理行政许可效率。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程序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确保《暂行规定》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附:

甘肃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甘肃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4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甘肃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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