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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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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6〕61号
【发布日期】 2006-08-01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的通知
青政〔2006〕6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2006年—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一日

青海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2006年—2015年)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全省地方志工作2006—2015年十年发展目标和任务,更好地发挥地方志事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扎实推动地方志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精神,结合全省地方志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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