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莱政发〔2006〕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一日 莱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新征用土地配套费)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