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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莱政发〔2006〕47号
【发布日期】 2006-08-01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莱政发〔2006〕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一日


莱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新征用土地配套费)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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