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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人民政府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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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方府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8-01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方县人民政府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意见

方府发〔2006〕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上级有关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切实抓好我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本次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批复是地委行署经过一年多的积极努力争取得来的,也是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大方县的关心,可谓来之不易,因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密切配合,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全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二、进行煤炭资源整合的依据

  本次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安监煤矿[2006]48号、贵州省煤炭管理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黔煤办字[2006]97号、黔煤办字[2005]196号、省安监局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黔安监管[2005]302号、省国土资源厅等3部门联合下发的黔国土资发[2005]89、90号、省国土资源厅黔国土资发[2006]81号和毕署发[2005]10号、毕地国土资字[2006]43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施。

  三、煤炭资源整合的目的

  本次煤炭资源整合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县煤炭总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群众生产生活用煤紧张、电煤供应不足等问题。同时,也是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减少煤矿事故,杜绝非法采煤窝点死灰复燃,减少矿井数量,提高矿井生产能力,解决原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四、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

  1、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

  2、淘汰落后生产力,提高矿井单井产量,减少矿井数量。

  3、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矿井必须利用正规采煤方法。

  4、经整合后的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9万吨。

  5、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

  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矿井为省批准的矿井和关闭整合矿井。

  六、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

  1、按照黔煤办字[2006]97号文件批准的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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