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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公共课)考试报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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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01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公共课)考试报名通知
 
 
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商定,从今年七月份起恢复本市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专业科目由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组织报名和考试,房地产公共课由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组织报名和考试。房地产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合格的(含本市、外省市公民已取得全国专业科目考试合格的)和房地产公共课考试成绩合格的,依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颁发《上海市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现就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和对象
  1、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2、外省市(含港、澳、台地区)持本市居住证的;
  3、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报名方式
  本市经纪执业资格(房地产公共课)考试实行现场报名、确认的办法。(报名表请在上海市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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