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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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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08-01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宾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宜府办发〔2006〕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宜宾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置发生的森林火灾,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政治稳定,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预案,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规定,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其他单位和部门也应依法制订具体的处置预案。

 

第二章 森林火灾分级

 

  第三条 森林火灾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者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位于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三)较大森林火灾

  1、发生在重点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森林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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