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7-28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具体包括:梯云岭、玉京峰、三清宫、西华台、玉灵观、冰玉洞、仙桥墩等景区和八(石祭)龙潭、玉帘瀑布、浮凉坑水库等景点。

  第三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清山管委会)是上饶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三清山管委会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 三清山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详细规划》由上饶市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景区、景点的不同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对《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上饶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报送《详细规划》的审批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