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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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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第47号
【发布日期】 2006-07-28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桐乡市人民政府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招标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市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相应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标投标工作的协调、指导、服务以及市招标采购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统一进入市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发包交易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下列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及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的。
  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5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估算价在5—20万元的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按照《桐乡市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设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并且具备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禁止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招标应实行投资限额招标,强化概(预)算精度,重大项目可分方案设计招标和施工图设计招标两阶段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总承包招标必须在设计图纸完整、设计深度到位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其他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投标人不得少于6家。投标报名不足6家的,投标人最少不得少于3家。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招标人应当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计价法和工料单价法。特殊情况,经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也可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单价费率报价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设备采购应根据设计技术标准实行多品牌竞争招标,特殊情况需指定品牌进行采购的,须经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控制以暂估价形式进入报价,确有需要的,须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以暂估价形式进入报价的大宗材料、设备,其估算价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公开招标,其估算价总额在5—50万元之间的,在采购时一般应在有3家以上供应单位参加的情况下招标确定;在确定供应单位时应有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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