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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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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地税发[2006]109号
【发布日期】 2006-07-28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总局“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监控散户”和“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规范管理”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加强我省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界定
  个体工商业大户是指:凡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和300万元以上;县(市)城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业户。
  年度中间新开业户,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经营月份达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在次年1月按其实际经营月份的营业额折算成年营业额后界定,达到个体工商业大户界定标准的,应按大户进行管理,并按第二条规定清算其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新开业户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经营未超过6个月的,暂不界定。
  界定标准按照其上年度营业额确定,一经确定,不论其以后年度营业额增减,原则上均应作为个体工商业大户进行管理。
  对确定为个体工商业大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以一定方式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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