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镇、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方案》等“镇财市管”改革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东政发〔2006〕54号
【发布日期】 2006-07-28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镇、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方案》等“镇财市管”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镇、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方案》、《东阳市镇、乡财政新一轮体制改革意见》、《东阳市镇、乡财政“两保一挂”奖励办法》、《东阳市街道办事处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镇财市管”改革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东阳市镇、乡(街道)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健全和完善镇、乡财政管理制度,规范镇、乡财政支出行为,控制和压缩镇、乡财政赤字和债务,防范和化解镇、乡财政风险,加强街道办事处的预算管理,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镇、乡(街道)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镇、乡财政管理体制, 规范镇、乡(街道)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确保镇、乡(街道)基本支出需要,缓解镇、乡(街道)财政困难,防范和化解镇、乡(街道)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三权不变”的原则。即“资金所有权不变、预算管理权不变、经费审批权不变”,镇、乡(街道)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镇、乡(街道),资金结余归镇、乡(街道)所有,镇、乡(街道)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镇、乡(街道)享有和承担,即镇、乡(街道)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属于镇、乡(街道)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镇、乡(街道)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规范程序的原则。按照《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镇乡政府在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镇乡人代会或人大主席团审批,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街道办事处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执行。
  (三)强化监管的原则。对镇、乡(街道)的各项收支实行集中核算,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除公用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外,人员经费及项目经费实行直接支付,镇、乡(街道)的预算执行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撤销街道办事处一级财政的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7号)中“对由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一般不再设立一级财政”的要求,对城区吴宁、白云、江北、城东、南市、六石等六个街道办事处,撤销一级财政,办事处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列入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和审批,参照镇、乡财政管理方式进行预算管理。
  (二)成立“东阳市镇乡财政管理中心”。配合全市镇、乡(街道)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决定成立“东阳市镇乡财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为隶属于市财政局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代理镇、乡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代理镇、乡及街道所属预算单位的单位预算会计业务;协助镇、乡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分析并报告镇、乡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对镇、乡财政收支及街道财务收支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经费支出情况实施财务监督;及时研究和提出完善经费使用内控制度的相关建议等。“中心”所需人员拟在现有的镇、乡(街道)财政总会计或镇、乡(街道)机关有一定财政会计业务知识的公务员和同性质的事业人员中公开选拔,本人身份不变。
  (三)在“三权”不变的前提下,推行“镇财市管”制度,对镇、乡财政实行“预(决)算统编、帐户统设、票据统管、核算统一、收付集中”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市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镇、乡财政收支。
  1、“预(决)算统编”。各镇、乡根据《预算法》、市政府关于财政预算编制的指示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镇、乡的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和报批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把镇、乡的所有收入和所有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建立“人员经费按标准确保、公用经费按定额包干使用、项目经费按财力可能专款专用”的细化预算分配机制。镇、乡财政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严禁无预算支出。预算编制以镇、乡为主,“中心”协助编制。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镇、乡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事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调整数额较大的,需事先向市政府请示同意,强化预算约束。
  镇、乡政府每一预算年度终结后,在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时间编制镇、乡财政决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后报市政府备案。
  2、“帐户统设”。取消现行镇、乡财政在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帐户,统一由“中心”开设帐户,人员经费由“中心”统一发放,现金支付限额以上及专项性拨款原则上由“中心”直接支付;另外,各镇、乡可开设一个备用金帐户,用于现金支付限额以下的其他零星报销,每月向“中心”报帐一次。
  3、“核算统一”。各镇、乡财政的预算总会计业务和镇、乡所属预算单位会计业务统一由“中心”进行集中核算,镇、乡不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镇、乡财政报帐制度,撤销镇、乡会计核算中心机构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